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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幼丽、���金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幼丽,何金泉,应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张幼丽,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何金泉,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应秀英,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南平市延平区,现住漳浦县,系被告何金泉的妻子。本院��执行申请人张幼丽与被执行人何金泉、应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人民币50525.00元及利息。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贵 雨审判员 刘 文 勇执行员 薛 伟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