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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汤世林与被告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怀化万昌中��专业学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世林,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万昌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96号原告汤世林,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雪峰镇粮站宿舍,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东方新城。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崔小龙,湖南五溪���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810176486。被告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工业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号:(法人)湘民证字第010005号,组织机构代码:55072182-2。法定代表人李世红,学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710417830。被告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花园外教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8536615-9。法定代表人吴松,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怀化万昌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学院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号:(法人)怀民证字第431200010005号,组��机构代码:74063017-1。法定代表人汪义成,学校理事长。原告汤世林与被告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怀化万昌中等专业学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汤世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世林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汤世林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世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448元,减半收取17224元,由原告汤世林承担。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