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田皆云诉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皆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10行初33号原告田皆云。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原告田皆云诉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7年8月28日,田皆云以本人不在当地,委托立案的代理人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皆云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皆云负担。审 判 长 李军宏审 判 员 张 瑞代理审判员 林圩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晓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