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张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92年4月5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位于庆安县新机关幼儿园小区楼房过户到李某某名下,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24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庆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