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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宗庆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40号原告:徐宗庆,男,63岁,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徐宗庆,男,34岁,汉族,襄阳市人,原住襄阳市。原告胡国安诉称,被告租用原告毛纺小区房屋开网吧欠房租27500元,要求被告给付,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被告徐宗庆的住址,本院无法与被告徐宗庆取得联系,不能落实被告的真实身份。且原告明知被告无法联系,在本院承办人员多次要求原告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的情况下,原告仍拒不交纳公告费,致使本案立案八个月仍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宗庆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在新人民陪审员  曾庆秀人民陪审员  徐琳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卜鹏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