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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金龙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赵言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赵言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827号原告:吴金龙,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梅河口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告:赵言飞,男,1986年9月25出生,汉族,卡车司机,住辽宁省。原告吴金龙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赵言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维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煜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