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金龙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赵言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赵言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827号原告:吴金龙,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梅河口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告:赵言飞,男,1986年9月25出生,汉族,卡车司机,住辽宁省。原告吴金龙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赵言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维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煜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