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执恢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彦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343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袁国锋,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彦春,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满族,市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彦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