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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293陈再贵与贾先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再贵,贾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陈再贵,男,汉族,1954年5月27日生,工人,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贾先锋,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生,无业,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再贵与被执行人贾先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民终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