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丁与被告张喜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丁,张喜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580号原告:李丁。被告:张喜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成庆,米脂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丁与被告张喜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丁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丁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丁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丁负担。审判员 马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