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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华与陈亮、丁青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陈亮,丁青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841号原告:刘华,女,生于1973年4月15日,住陕西省洛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男,生于1983年6月14日,住陕西省洛南县。被告:陈亮,男,生于1987年10月23日,住陕西省商南县。被告:丁青鹏,男,生于1988年11月6日,住陕西省商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与被告陈亮、丁青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陈亮父亲已代为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华负担。审 判 长  冀小龙审 判 员  丁晓丽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书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