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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韩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159号申请人:段某某,女,1964年7月24日,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52年3月28日,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某某已对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31民初1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徐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