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恢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韩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159号申请人:段某某,女,1964年7月24日,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52年3月28日,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某某已对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31民初1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徐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