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博文、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博文,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博文,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迟进青,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林枫。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14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材料;(2)于2017年5月22日追加北京嘀嘀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3)之后向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登记信息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合��新劳人仲案字第145号仲裁裁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俊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