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115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深圳市。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