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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曹传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曹传明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300号原告:李明华,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曹传明,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李明华与被告曹传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明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李明华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截止至2017年8月28日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 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潇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