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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兰芳诉沈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兰芳,沈洪兵,张龙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4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兰芳,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波(系徐兰芳女婿),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洪兵,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婷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龙兴,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徐兰芳因与被申请人沈洪兵、张龙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1民终3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7月31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徐兰芳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张龙兴借款总额近2,000万元人民币,债务总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3.所借债务是举债方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4.本案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重审,支持其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沈洪兵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徐兰芳的再审申请,本案是张龙兴以动拆迁扩建而向沈洪兵借款,徐兰芳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法庭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龙兴与沈洪兵系朋友关系,张龙兴多次向沈洪兵借款,每次借款金额均未超过人民币10万元,累计尚欠本金人民币364,000元及利息,该数额并未超过其夫妻为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所需负债的合理范围,也未达到数额巨大超出其可承受限度,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龙兴借款是与沈洪兵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徐兰芳与张龙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无特别约定并为债权人所知悉,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审据此判决双方共同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至于徐兰芳认为一审法官审理该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其已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目前并无上述情形存在的结论性意见,故该再审事由也不能予以采信。综上,徐兰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兰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任德康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魏海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