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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刑初625号公诉机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辩护人王亚杰,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砸勒索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亚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在与贾某某(女,2002年6月2日生)QQ聊天过程中,已将贾某某之前与其裸聊的视屏截图及聊天记录发布到互联网上为要挟,向贾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000元,未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某某陈述,辨认笔录,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电话查询记录、被害人人口信息、QQ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发布他人裸照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刑罚。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所作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犯罪未遂,有坦白情节,积极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对被告人王某可酌予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予从轻处罚。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敲砸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