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山东煤炭地质机械厂与邢台宝源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煤炭地质机械厂,邢台宝源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129号原告:山东煤炭地质机械厂,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效勤,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勺强,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宝源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路北黄河小区3#4-2-3。法定代表人:马红梅,经理。原告山东煤炭地质机械厂与被告邢台宝源钻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煤炭地质机械厂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山东煤炭地质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煤炭地质机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36元由原告山东煤炭地质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韩笑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统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