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蔡娟芳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娟芳,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民初3694号原告蔡娟芳,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四街坊1号院峰桥国际商业部分号楼。负责人张进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吉罡、申书豪,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蔡娟芳与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富德人保三门峡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娟芳,被告富德人保三门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吉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娟芳诉称:原告丈夫武立兴在2017年3月5日因交通事故去世,武立兴生前,原告以投保人身份于2015年6月20日为武立兴同被告签订编号尾号为8385的生命福上福终身寿险B款保险合同一份,基本保额为6万元,年缴保费3474元。该合同于2015年6月21日生效。2016年12月27日,原告又为武立兴同被告签订尾号1036号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合同一份,基本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1686元。该合同于2016年12月28日生效。原告给被告缴纳了保费,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投保人武立兴身故后,原告作为受益人多次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但被告拒不赔付,只同意按照保险现金价值进行赔偿。两份保单现金价值为1344.26元、763.42元。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生命福上福终身寿险B款理赔金54000元及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险理赔金180000元。被告富德人保三门峡支公司辩称:尾号8385号保险合同约定,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尾号1036号保险合同在第二章第一条第六款中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本案中被保险人武立兴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道路发生行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属于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武立兴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行使,违反道路交通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免责条款同时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了提示。该条款合法有效。原告本人具有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证书,所属公司即为被告公司。对于本保险条款,原告蔡娟芳是熟知的。保险人已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近因原则并非保险法明文规定的原则。在适用保险法时候,首先要考虑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双方绝对信守合同约定,合同双方行为须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告诉状中引用近因原则与本案来讲属于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并相互依存,任何一种原因都不可能独立造成损失。此时,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风险,多种原因均是近因,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多种原因均是未承保风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多种风险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通常认为除外风险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不予赔偿。多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未承保风险,承保风险作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保险人应当予以赔付。综上,除外责任优于承保责任,承保责任优于未承保责任。这是一个效力有限原则。本案中,造成武立兴死亡的原因既有除外责任,又有承保责任。根据近因原则的理论,除外责任优于承保责任。故,保险人不应予以给付保险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原告蔡娟芳为其丈夫武立兴在富德人保三门峡支公司投保了生命福上福终身寿险B款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该合同于2015年6月21日生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基本保险金额为60000元。生命福上福终身寿险约定:“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2016年12月27日,原告蔡娟芳为丈夫武立兴在富德人保三门峡支公司又投保了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蔡娟芳;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合同满日为2046年12月27日。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约定:“主险合同保险期间自保险期间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2017年3月5日22时00分,薛四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晋M×××××号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客车,沿三门峡市陕州区由东向西行驶至陕州路中段移动公司公交站西30米路段处,与前方同方向行使的武立兴持D型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红色力之星牌110型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武立兴当场死亡,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陕公交认字【2017】第0001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薛四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武立兴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发生后,蔡娟芳向富德人保三门峡支公司申请理赔,富德人保三门峡支公司以事故属于免责条款为由作出理赔通知书,退还现金价值2107.68元。另查明,2017年8月14日,武立兴的继承人武宗朝、刘群娣、武艺、武腾飞出具“放弃保险权益及诉讼权利声明书”一份,内容为“本人自愿放弃富德人保三门峡支公司尾号8385号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武立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权,并同意将本人受益权及诉讼权转让给蔡娟芳”。本院认为:原告蔡娟芳为武立兴在富德人保三门峡支公司投保了生命福上福终身寿险B款保险、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并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系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武立兴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原告蔡娟芳为富德生命安行无忧两全保险的受益人且生命福上福终身寿险B款保险的受益人已经将受益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蔡娟芳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富德人保三门峡支公司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本案中,武立兴无牌照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导致武立兴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1、薛四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2、武立兴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由此可见,武立兴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非是引起武立兴死亡的全部原因,薛四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亦与武立兴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致损的多种原因中,有的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有的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对于可以区分责任范围的,仅仅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造成武立兴死亡的意外事故中主要原因系薛四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该原因也尚在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及近因原则,本院酌情认定:薛四春的违法行为导致武立兴死亡的原因力占70%,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而武立兴自身违法行为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力占30%,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事由。因此,被告富德人保三门峡支公司应就武立兴身故向原告蔡娟芳赔偿的身故保险金为182000元[(100000元*2倍+60000元)×70%=182000元],扣除已经支付原告的2107.68元,余179892.32元。综上,被告富德人保三门峡支公司还应支付原告蔡娟芳保险金179892.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娟芳支付保险金179892.32元;二、驳回原告蔡娟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蔡娟芳负担720元,由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心支公司负担16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