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燕与承友利、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428号原告:张燕,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承友利,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主要负责人:张宏,职务不详。原告张燕诉被告承友利、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燕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申请撤诉,系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燕负担。审判员 聂永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