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国增、范巨丽、李壮军、张燕、姚振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赵国增,范巨丽,李壮军,张燕,姚振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22执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新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国增,男,37岁,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执行人:范巨丽,女,36岁,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执行人:李壮军,男,34岁,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执行人:张燕,女,30岁,汉族,万荣县居民。 被执行人:姚振周,男,35岁,汉族,万荣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国增、范巨丽、李壮军、张燕、姚振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永祥 执行员 王晓军 执行员 郭 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玉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