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睿与黄石市第二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睿,黄石市第二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张睿。被执行人:黄石市第二医院,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青山桥102号。法定代表人杨子坤,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劳人仲裁字(2015)第278-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石市第二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第二医院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4050元(含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岑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