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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方承、王玉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承,王玉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承,女,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住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王玉娣,女,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邢台桥西区。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玉娣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玉娣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良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