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告蒋一霄1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市供热管理处,蒋一霄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2112号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常明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浩军被告:蒋一霄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告蒋一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昌市供热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