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玉树、郑金耀、陈梅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树,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金耀,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梅妹,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吴玉树与郑金耀、陈梅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郑金耀、陈梅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郑金耀、陈梅妹自动向申请执���人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6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