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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6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与新疆迪信瑞贸易有限公司、韩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新疆迪信瑞贸易有限公司,韩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809号之一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中厢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雪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攀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新疆迪信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2301号。法定代表人:陈杨。被告:韩张涛,男,1975月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新疆迪信瑞贸易有限公司、韩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8元,减半收取计5409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以上合计9429元,由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瞿晓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凤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