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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2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开渡、绍兴柯桥耀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开渡,绍兴柯桥耀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6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开渡,男,1967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绍兴柯桥耀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万国中心B幢22058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336895266G。法定代表人李量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03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绍兴柯桥耀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成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水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