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众,天津海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地产有限公司,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127号天信大厦。法定代表人:赵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卓,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雁荣,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北路79号,现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翠亨村D座12门102室及D-12-11地下室,现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盛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沈众,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天津海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八纬路103号(海河大厦604房间),现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张威汉,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海丰畅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3-63,现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杨凯,总经理。被执行人: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简阳道交口西北侧御湖花园5号楼1门901,现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卢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海丰畅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6号单体2层A05室,现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郜昕,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大泛华国际商务中心第十层B-1单元,现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尹盛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1302,现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沈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弘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众、天津海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地产有限公司、晟沣德(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丰畅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