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盖红川与游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红川,游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银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盖红川,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游海军,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游海军向申请执行人盖红川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197288.5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9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37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游海军名下位于宁夏贺兰县证号为(2009)贺国用第1999号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游海军名下位于宁夏贺兰县证号为贺房权证习岗镇位于宁夏××县字第20093586号、贺兰县房产证习岗镇字第私有20113159号、20113160号、20113161号号房屋所有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游海军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房产证号为:银川市房权证号字第1464**号市房权证号字第XX**号银川市房权证号银XXXX号字第XXXX号、银川市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60259**号市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上述房屋和土地均在银行有抵押,且有多手在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本院另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游海军银行帐户及银川市车管、房管及国土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游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乔强代理审判员王文浩代理审判员岳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马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