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邓如刚与万源市八台镇天池坝村何家槽组、万源市八台镇天池坝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如刚,万源市八台镇天池坝村何家槽组,万源市八台镇天池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990号原告:邓如刚,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源市八台镇天池坝村何家槽组。住所地:万源市八台镇。法定代表人:李发彩,系该社社长。被告:万源市八台镇天池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万源市八台镇。法定代表人:程志于。系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如刚与被告万源市八台镇天池坝村何家槽组、万源市八台镇天池坝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如刚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如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如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4.00元,减半收取737.00元,由原告邓如刚负担。审判员 孟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浠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