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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长江强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595号罪犯谢长江,男,36岁(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1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长江犯强奸罪、抢劫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19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9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44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46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3月20日以(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9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8月20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23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出对罪犯谢长江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军,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监狱警察森本儿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谢长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根据谢长江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谢长江减去有期徒刑不超过七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建议。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但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性质严重,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长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于2016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犯罪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另查明,谢长江曾因犯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2)罪犯谢长江的当庭陈述及所写认罪悔罪书;(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出具的罪犯谢长江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帐;(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本院认为,罪犯谢长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予减刑。鉴于谢长江系累犯,结合其原犯罪的具体情况,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对于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长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彦雅书 记 员  张雪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