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小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697号被执行人:马小超,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本院在执行马小超(2016)鲁069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刘 凯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树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