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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小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697号被执行人:马小超,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长治市本院在执行马小超(2016)鲁069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刘 凯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树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