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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会英、王诗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会英,王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黄会英,女,1950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现住信丰县,被执行人王诗昌,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黄会英申请王诗昌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523号,被执行人王诗昌应付申请人黄会英案款7659.05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王诗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22执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剑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