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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许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3069号原告:张某,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许某,女,1984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后,因被告王某、许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清偿欠款1064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9月28日和2016年2月2日,被告许某分两次在我经营的”头号饲料门市”赊购羊饲料,欠我饲料款10640元;为我出具欠据两枚,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此款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拒绝偿还。许某未作答辩。王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许某两次在原告经营的饲料门市赊购饲料2015年9月28日欠840元,2016年2月2日欠9800元,共欠原告饲料款1064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均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现二被告未偿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许某从原告处赊购羊饲料,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证明双方买卖关系的事实存在。此款被告许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许某应负偿还欠款的义务。被告王某作为被告许某的配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亦应负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欠原告张某款10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由许某、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佟贵江审判员左志新人民陪审员崔爱国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邢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