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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犍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琴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犍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琴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1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犍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7398969X7。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号香颂湖附*栋***号。法定代表人:方学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熙扬,男,生于1986年5月10日,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启标,男,生于1985年7月27日,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陈琴娱,女,生于1974年7月6日,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申请执行人犍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琴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犍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琴娱及共同借款人黄述明应归还借款共计823458.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还差欠申请执行人欠款共计823458.51元,本案执行费10635元未收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