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7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诉被告罗永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罗永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7099号原告:张勇,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才,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永芳,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勇诉被告罗永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员 林成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文翔书 记 员 张琪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