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茜与被执行人昆明飞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茜,昆明飞驰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368号申请执行人董茜,女,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曲靖市人。被执行人昆明飞驰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绍波,董事长。住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57-6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0683680X。关于申请执行人董茜与被执行人昆明飞驰坤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云01民终4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飞驰坤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17984.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117984.0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家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