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春杏、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杏,陈志伟,王倩,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杏,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陈志伟,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倩,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杏与被执行人陈志伟、王倩、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志伟、王倩、周军、安徽凯洋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