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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20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龙,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现租住漳平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龙因日常的偶发矛盾纠纷而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晚,被告人陈龙与陈某2、黄某一起到漳平市菁城街道“梦幻量贩”KTV喝酒、唱歌。次日2时许,被告人陈龙和陈某2、黄某与被害人邓某及陈某1、凌某等人在该KTV下楼时互相有稍微碰了一下,双方因此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龙与陈某2、黄某将准备乘坐三轮摩托车离开的被害人邓某拉下车子,双方互相殴打起来,后互殴双方被陈某1、凌某等人劝开,被害人邓某独自一人沿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往交通岛方向走去准备离开现场,被告人陈龙则冲进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渔家村”餐馆拿了一个啤酒瓶,将瓶底敲碎,后被告人陈龙追至“旺城钱柜”KTV楼下,持该破损的啤酒瓶捅刺被害人邓某,致被害人邓某多处皮肤裂伤伴左食指伸肌腱离断伤。经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邓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陈龙在漳平市菁城街火车站广场被抓获。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陈龙赔偿了被害人邓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38000元,并于2016年8月6日取得了被害人邓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人黄某、陈某2、凌某、陈某1等人证言,厦门铁路公安局处漳平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尿检照片、尿检报告书、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邓某出具的谅解书、协议书和收条、被告人陈龙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因日常的偶发矛盾纠纷而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洪  亚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洁(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