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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熊建冲与刘自发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冲,刘自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熊建冲,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刘自发,地址涟源市。熊建冲与刘自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1996)双法经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自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建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自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自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熊建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自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建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