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异议人田园与被执行人田广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园,田广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异37号申请人田园,女,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田广太,男,1958年10月23日生,汉族,于2017年7月5日去世。本院在执行田园与田广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园于2017年8月4日以被执行人田广太已于2017年7月5日去世,被执行人田广太的妻子孙丽霞、女儿田英英、田朋朋、儿子尚志刚继承了被执行人田广太的遗产即1、位于晋城市某某小区房屋;2、位于新市东街XXX号某某家属楼,房产登记在杜秋惠名下,但已由田广太购买的房屋;3、骊威牌汽车一辆为由,要求追加孙丽霞、田英英、田朋朋、尚志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申请人田园对以上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据此,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本次申请缺乏证据支持,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园的本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毛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