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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王洋、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王洋,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5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松江路71-1号。代表人:韩冬,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洋,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378号。法定代表人:王景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王洋、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伟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