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戴天柱、林初锋、陈华琴、陈瑞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戴天柱,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初锋,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华琴,女,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瑞桂,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戴天柱与林初锋、陈华琴、陈瑞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80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归还借款人民币266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3-8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林初锋、陈华琴共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一处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537号]查封,正在司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陈华琴所有的闽B×××××号小型汽车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537号]查封,因该车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除上述房产和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8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