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霞与周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霞,周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蓬溪县。被执行人:周文彬,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住蓬溪县。本院在执行李霞与周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元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