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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任根、刘来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根,刘来清,刘大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任根,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刘来清,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刘大中,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任根申请执行刘来清、刘大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限被告刘来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任根借款40000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来清、刘大中的银行账户已冻结,无房产、无土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根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任根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雪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