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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1952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陈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未依生效判决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730元。本院行政审判庭于2017年5月8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供本院执行,在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亦无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楚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