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谭瑾与陈宏社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瑾,陈宏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谭瑾,女,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陈宏社,男,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陕师大附中)教师公寓。申请执行人谭瑾与被执行人陈宏社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宏社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谭瑾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宏社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陈宏社向申请执行人谭瑾支付案款50元并于2017年7月2日星期日配合申请执行人谭瑾对陈谭安(陈子轩)进行了探视。双方当事人对于之后探视未提出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23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