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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邱然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然,田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邱然,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田德军,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邱然与被执行人田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186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五十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操作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2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冻结了其北京银行账号、交通银行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车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和申请人进行沟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巍审判员 周 鹏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