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2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佳栋与被执行人兰州星象商贸有限公司、范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佳栋,兰州星象商贸有限公司,范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2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崔佳栋被执行人:兰州星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存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俊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佳栋与被执行人兰州星象商贸有限公司、范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院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冉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