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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董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系张某某父亲),男,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系董某某丈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但其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2017)陕0825执108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董某某的工资账户。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0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