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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文英与王珍、张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英,王珍,张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651号原告:李文英,女,1976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王珍,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张秋云,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英诉被告王珍、张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英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文英负担275元。审 判 长  邓兴喜代理审判员  陈向荣人民陪审员  马继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郁湘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